宁绕一步远,不抢一步险

宁绕一步远,不抢一步险

——记陈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

案情简介:20206301631分许,陈某某驾驶皖E99***号电动自行车沿本市梅山路北侧非机动车道自西向东行驶至永丰河桥东侧路段机非隔离绿化带缺口时,向左进入北侧非机动车道向东行驶与沿梅山路北侧非机动车道自东向西行驶至此的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陈某某受伤。事发时,徐某某驾驶的皖E86***号小型轿车停在事故地点附近的梅山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交警查明事故事实:1、陈某某驾驶非机动车逆向且超速;2、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其涉嫌无证驾驶;3、徐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有禁停标志的路段临时停车,且在事故发生后驾驶车辆离开现场。但由于该路段无视频监控,最终交警部门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对交通事故责任予以认定。陈某某受伤经住院治疗后鉴定为8级伤残,为人身损害各项经济损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徐某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赔付原告方40余万元。

代理意见:代理人接受被告方委托后,向法院提交代理意见如下:1、认定事故责任的前提还是看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为此申请人民法院到交警部门了解案情,并申请现场勘验,以便能够还原事发经过,确定责任比例;2、通过向交警部门了解、现场勘验以及结合原告在事故中逆向和超速情形,被告方承担的责任应为次要即至多40%的赔偿责任。3、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原告陈某某逆向且超速,具有明显过错,不能机械推定被告方为机动车就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4、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虽然鉴定为机动车,但其与实质上的机动车有本质差别,不能推定其为无证驾驶,更不能推定其需要在未购买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2022112日该案经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方王某无需在未投保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仅承担15%赔偿责任即35000余元,徐某某及其投保保险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即190000余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方仍然认为承担的责任比例过大,提起上诉,2023210日该案件经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1、本案系典型的侵权类纠纷,案由为机动车交事故责任纠纷,对此纠纷除了民法典关于侵权的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专门司法解释,代理此类案件对该部分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明确知晓;2、司法实践中对交警部分出具事故证明后的责任如何认定,有的法院甚至出台过指导意见,比如本案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推定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责任,但绝对不能一概而论,本案就是受害人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对于非机动车鉴定为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也要对此类鉴定的机动车区分处理;3、代理此类案件不能纸上谈兵,需要实地勘察、到交警部门了解案情,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还原案发现状,以便向审判机关阐明的观点得到采纳;4、虽然被告方最终承担的赔偿比例为45%,没有完全达到我方预期的至多40%,但相对于原告诉请的全额承担已经是比较理想的效果。

结语和建议:作为被告代理人,本案取得的代理效果已属不易,一想到本案发生的原因不忍回眸,陈某某如果能不逆向而是正常行驶,即使逆向了在路口能慢一点;徐某某能够规范停车,或者看到有人受伤时能够及时施救;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能够谨慎驾驶,或者给非机动车投保一份三者险。本案悲剧不一定会发生,或者说即使本案意外发生了,受害人陈某某不至于仅获此一点赔偿。

悲剧已经发生,不幸中的万幸是受害人没有出现更为严重的后果,其身体已正在一天天恢复,赔偿也已经得到落实。交通事故猛如虎,愿大家能够远离,尤其忠告大家:宁绕一步远、不抢一步险!

                               

                          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魏  

                                  2023126

创建时间:2023-12-06 11:25
首页    新闻中心    新闻中心    宁绕一步远,不抢一步险

 您当前的位置:

收藏
浏览量:0